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金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全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統鹿正門聖母廟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