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債權人 林震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江嘉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嘉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應為 王建生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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