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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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9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830,000元,約定99年6月27日償還,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1,000,000元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積欠債權額新台幣830,000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6月27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並無如未清償即視為到期之約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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