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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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經向檢察官提出保證金二萬元後,釋放被告。詎被告釋放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行蹤不明,復拘提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收據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一紙、送達證書二紙、拘提報告書(內容:據報依址前往拘提,被告家中無人,不知去向、行蹤不明)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表,足以認定被告具保釋放後,已逃匿之事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蕭清清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