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欽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4,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