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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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1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志強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