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金珠於民國93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57,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9月7日起至民國96年9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13日止累計136,771元未給付,其中52,
714元為本金;83,97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金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13日止累計72,593元未給付,其中25,145元為消費款;43,848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金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2714元││4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許金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145元││4月14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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