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豐被告謝子平被告林瑋慶被告蘇鉦富被告 王宇正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二)所載關於「尚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應更正為「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二)所載關於「尚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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