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萬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黃萬洪為受輔助宣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黃萬洪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