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李宜樺 被告 洪文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文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李宜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號卷第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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