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亞磊絲.泰吉華坦選任辯護人蔡靜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亞磊絲.泰吉華坦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