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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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威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5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陳威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大專肄業之學識程度、待業、未婚之家庭生活狀
況;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猶仍再行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
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被告陳威男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男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
102年7月29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57號為附命令完成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2月19日緩起訴期滿。陳
威男又於105年5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
○○○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採驗尿液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威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年6月7日報告編
號UL/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7日
檢察官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嚴瑜道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