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