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權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劉雪惠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恆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玖萬肆仟 伍佰元│AN一一三七四四││││ 司曾素華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