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上訴人道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淮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atson-MarlowLimited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 伍佰 肆拾貳元【計算式:54,195.44×47.8(依民國105年5月16日起訴當天現金賣出價計算)=2,590,54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