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 晁桂蘭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複代理人蔚中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