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 林博光
林啓裕 林博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告 林瓊瑤
林真理 陳瑩子 張 陳麗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基澤 訴訟代理人 陳煚豐 被告 陳慶輝
陳世明 陳世芬 陳世蓉 林逢志 林逢津 林逢洲 林良玉 陳淑美 林 陳淑芳 陳淑香 陳淑如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誠 被告 陳林 嫦娥
林福田 林光明 林錦雲 楊翔菁 林詮富 林侑萱 林玉媚 兼訴訟代理人 林忠明 被告 蘇榮山
簡蘇惠美 江銘通 江銘全 江銘中 楊 江素霞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江銘福 被告 鄭江採堬
林炳棋 林文信林 陳阿幸 林勝源 林儷慧 林儷冠 林儷美 林儷吟 林杉隆 林雅雯 王 張雪霞 葉 張雪棠 吳忠春 吳崇榮 吳麗惠 吳弘毅 廖繼銓 廖繼裕 廖珍英 陳吳碧鶴 吳秀妹 吳碧貴 林怡先 林怡均 林淑瑛 廖継賢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述宏 被告 廖述熙
廖淑媛 廖淑姿 陳慈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榮 被告 賴春惠
陳意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 被告 賴德炘
賴渭仁 賴渭文 賴怡利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