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 林安裕 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訴訟代理人 施焜榮
凃禎 和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生才為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楊義宏 ,而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變更為林生才,有臺南市政府圖記證明暨當選證明書各1份為證,然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本件於105年8月5日判決後,林生才聲明承受訴訟,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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