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然經本院依被告陳報之居所及其戶籍地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