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6年12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新型第204853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前提,而該專利業經被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成立,撤銷上訴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尚未決定,是本件被上訴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專利權,應以該專利權是否被撤銷確定為斷,因而裁定本件於專利權撤銷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式實行,依該法第38條規定訂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該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查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裁定停止訴訟,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撤銷停止訴訟裁定,續行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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