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佳楷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上訴人永鏵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9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