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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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甲○○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之妻乙○○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不合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裁定移送民事庭之規定,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