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他人之住所大門門栓,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管壹支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管壹支沒收。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榔頭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犯罪事實如下:第1行「乙○○」後增載:「曾於90年間因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1年2月26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悟,因」。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又其所犯上開傷害、毀損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另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有關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第47條累犯及第51條第6款數罪之定執行刑之規定,業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被告2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2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修正後將「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修正為「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將條項修正為第47條第1項。前揭修正,於本件故意再犯罪之被告乙○○並無不利,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之規定。查被告乙○○有如前揭前科並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猶未悔改,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應加重其刑。另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4月。修正後該條款但書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120日,是修正後該條款之規定,亦未較有利被告乙○○,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定被告乙○○應執行刑。爰審酌被告2人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對方傷勢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乙○○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扣案之鐵管及榔頭各一支分別係被告乙○○及甲○○所有,供渠等為本案傷害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2人均供承在卷,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於渠等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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