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78號上訴人甲○○
戊○○己○○庚○○丁○○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61,79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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