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以上當事人與因94年度訴字第169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