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胡家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
林邦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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