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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