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97號上訴人 陳長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郭秀琴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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