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債權人 鄒希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承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5,000元之計算方式。
二、釋明請求精神賠償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