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01號上訴人 羅千芯 (原名 羅碧菱 )被上訴人 陳彥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