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07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以「民事異議狀」聲明不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