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菘(原名張繼聖)被告邱光輝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741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5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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