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09號
原   告  范俊宇
訴訟代理人  張秋美
被   告  劉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2日上午
9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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