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3月10日受讓第三人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雙方簽訂有債
權讓渡書。聲請人乃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依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通知函,經郵局以逾期招領而退回,由
於聲請人無法知悉相對人其住居所,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為此,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准予裁
定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固提出債權讓渡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
、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
,其批退理由為逾期招領,足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
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是與
公示送達要件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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