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樓
丁○○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零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6,360元│94.07.01~94.07.03│94.08.01~94.09.18│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0.7%計算│
│├─────────┼─────────┤
││94.07.04~94.09.18│94.09.19~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1.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5.02.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95.05.02│95.04.03~95.05.02│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
│27,680元│94.07.01~94.07.03│94.08.01~94.09.18│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0.7%計算│
│├─────────┼─────────┤
││94.07.04~94.09.18│94.09.19~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1.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5.02.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95.05.02│95.04.03~95.05.02│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
│28,289元│94.07.01~94.07.03│94.08.01~94.09.18│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0.7%計算│
│├─────────┼─────────┤
││94.07.04~94.09.18│94.09.19~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1.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5.02.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95.05.02│95.04.03~95.05.02│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