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依琳(原名劉怡葦)選任辯護人王瑩婷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依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依琳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第一審判決,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劉依琳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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