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芳 依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9,594元(即原告主張通行所增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38,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