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2號上訴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 律師
陳琮涼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怡凡 被上訴人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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