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林佩瑩 被告 李錦囊
林巧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46號妨害婚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案件,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