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廷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廷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0年10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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