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㈢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金坤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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