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清竹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