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3號聲請人 周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王秤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捌仟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均由被繼承人王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王秤之遺產管理人,並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戶籍謄本、閱卷、編制財產清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遺產經鈞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2397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並支出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及已代墊費用1,1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顯然應由親屬會議處理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項,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從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進行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職務,並參與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23975號強制執行程序,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考量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拍定金額為400,012元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8,000元,尚無不合。
㈢、另聲請人主張其因管理遺產代墊支出之費用1,100元及本次聲請費用1,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及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10,100元(計算式即:8,000元+1,100元+1,000元=10,100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被繼承人王秤之遺產┌────────────────┬─┬──────┬──┬───────┐│財產標示│地│面積│權利│拍定金額│││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1,266│全部│4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