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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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豪傑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第
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492號被告江豪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4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員警於98年12月30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袋,而被告所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92號、99年度緩護療字第75號、99年度緩護命字第
819號等卷宗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醫務中心99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90172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板橋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492號偵查卷第41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晶體│1袋(淨重0.944公克、取│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樣0.0002公克、餘重0.9438│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醫務中心99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90172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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