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表所示之仿冒光碟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
三、經查:被告黃聖倫前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9年12月26日以99年度偵字第303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0年12月25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各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4片,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之所據法條容有誤會,然本院仍得逕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表:扣案之仿冒光碟明細┌──┬────────────────────────┬────┐│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之「北斗無雙」遊戲光碟│1片│├──┼────────────────────────┼────┤│2│仿冒之「真三國無雙5Empires」遊戲光碟│1片│├──┼────────────────────────┼────┤│3│仿冒之「鋼彈無雙2」遊戲光碟│1片│├──┼────────────────────────┼────┤│4│仿冒之「真三國無雙MULTIRAIDSpecial」遊戲光碟│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