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曹祥 法│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捌仟 陸佰 陸拾叁元│0000000│││││行中正分行│││││├─┼────────┼───────┼────────┼───────────┼────────┼──┤│2│ 曹祥法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七月五日│伍仟零陸拾元│0000000│││││行中正分行│││││├─┼────────┼───────┼────────┼───────────┼────────┼──┤│3│翰勳汽車有限公司│萬通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五月三十│玖仟柒佰叁拾柒元│0000000││││ 劉瑞珍 │北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