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及七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宣告刑欄第一行應更正為「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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