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莊鑾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法定代理人 李娙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莊鑾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法定代理人 李娙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