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38號
99年度士簡字第1339號
99年度士簡字第1340號
99年度士簡字第1341號
即 原 告 王宗章
唐桂英
魏蘭英
吳月雲
林聰錡
曹中榮
張秀蘭
張金池
葛鎮亞
葛 陳玲玲
吳義發
即 被 告 蔡李素
王 蔡錦霞
王塗錦
王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亦如附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及上訴訴訟費用:
1.天生段1427地號面積減少16.69㎡每㎡公告現值33,100元=5
52,439元;上訴訴訟費用9,090元。(魏蘭英、吳月雲、林聰
錡三人共同繳納)
2.天生段1428地號面積減少4.88㎡每㎡公告現值33,100元=161
,528元;上訴訴訟費用2,655元(王宗章及唐桂英二人共同繳
納)
3.天生段1429地號面積減少3.25㎡每㎡公告現值33,100元=107
,575元;上訴訴訟費用1,665元。(張金池、葛鎮亞、吳義發
三人共同繳納)
4.天生段1430地號面積減少4.14㎡每㎡公告現值33,100元=137
,034元;上訴訴訟費用2,160元。(曹中榮、張秀蘭、葛陳玲
玲三人共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