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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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485號
原   告  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茹游勝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
佰玖拾壹萬叁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
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被告占用面積為86平方公尺(占用26坪,1坪等於3.3058平方公
尺,263.3058=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100年度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權利範圍4分之
1,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913,000元(計算式:86平方公
尺182,000元1/4=3,9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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